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補習設立及理準第三條定訂之。

第二條  本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事項除法令有規外,依規則理。

第三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其設立人(負責人)或代表下列件,向園市府(以簡稱府)提申請:

案申書。

班計書。

舍位略圖。

、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辦公室、安生設

、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執照或核准文件、室內裝修合格明及核准圖。

課表課程及材大

班經概算。

、負責人、設立人、班主任之學歷、身分證明三個內核發警察事紀錄明。

、經公證之合夥契約書及共同設立人名冊:設二人上者檢,並推舉一為代人。

、班主任之相關技能證明文件:申請設立技藝者檢

織規及學則。

擬聘教職員履冊、學歷、身證明及最月內發之警刑事錄證明。

設立人、班主及教職員非現軍公教人書。

財產目錄:應含課桌椅、圖、儀器、備及他教學品。

班舍使用權證文件:班舍自者,應建物所有權證明文;班舍租賃者應附租賃意使用證明文,期間應在二以上,且契約應經公證認證;該班舍應有獨立號碼。

防安設備合相關明文件。

第四條  本市舞蹈類及運動類補習班之設立基準

五條  補習之班總面積得少七十平公尺。補習班教室面積超過三十平方公尺者,該教室應向之二門同一置二不同方逃生或一門窗。補習班不得位於地下室;招收國民小學在學學生班,不得設於五

第六條  補習班申請設立分班時,應由其設立人或共同設上提檢附准立條件定辦應於稱之加註分補習班應經本府核准,始得增設班舍或教室;其習班案班址距離不得超一百尺。

七條 補習應依辦理類科,相關設及圖書、儀器器材數量程、需要。

第八條  補習班應設置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點名績考課程度表,並時填載更新料,以查核。

第九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代表三之,向准:

責人人變個月以一次限。

主任更。

址遷

舍、級或科增減。

業期或課程更。

稱變

(補發立案書。

辦。

辦。

業。

十條 補習每班置導師人,責學生輔導管理。

第十一補習班除教授課業外,應依學生需求,提供必導措

第十二補習班實施合班教學時,每間教室之學生過一二十人。

第十三補習班經費之收支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會計度。

第十四補習班班主任應參加本府舉辦之座談會,研討業務進事項公共全事宜。

第十五補習班不繼續經營時,應於妥善處理學生權益項後由其設人(責人)本府請歇業。

第十六本規則所需立案證書、表冊、圖記及相關文件式,本府教局定

十七條 本則自華民國百零年七月日施

 

表三:

園市期補習申請理變更項應附文件表

 

款次

申請變事項

應檢附

立人、負或共同設立 人變更

變更申書。

會議紀

補習班更後之設負責其代表人保證承原設立人或其代人有關補習班一切權利務之切結書。

新設立(負非現職公教人員切結

班舍使權證明文件:班舍自者,應附建物所有權明文班舍租者,租賃或同意使用明文期間應二年且租賃契約應公證或認該班並應獨立之門 牌號碼。

變更後立人名冊:設立二人以上者檢附。

設立人二人以上應附公證合夥契約書,並理公

新設立及最近三個月內發之警察刑事紀證明。

補習班營權轉讓他人附載雙方權利義務,經公證或認證之讓書。

原立案書及設立代表人一吋照片張。

班主任

變更申書。

新班主分證明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事紀錄證明。

技藝補班班主任應附有之技能證明文

新班主非現職軍公教人切結

原立案書及設立(負代表人一吋照片張。

班址遷移

變更申書。

新班舍置略

新班舍使用權證明班舍附建物所有證明舍租賃者,附租賃或同意使證明間應在且租賃契約經公證或證;該班舍並應有獨立之門牌號

新班舍築物核准作補習使用之建(變更使用執准文合格證明及核准平面圖。

新班舍圖:標明教積、室、安全及衛設備。

財產目

消防安設備合格相關證文件。

原立案書及設立(負責人或其代表人一吋照片張。

舍、班級或科目增減

變更申書。

增減後舍位圖。

增減後舍使用權證明文件:舍自者,應附建物有權證明件;班舍租應附租賃或同使用證明文件,間應在二年以,且租賃約應經公證或認並應有獨立之門號碼。

增減班舍建築物核准補習班使用之建(變使用執照或核內裝修合格證明核准平面圖。

增減班舍平面圖:應明教室面積、辦公室、安及衛生設備。

教師履冊:新聘者應附歷、身分明、近三月內核發之警察事紀錄證明及非現職軍公人員切結書。

週課程、課程及教材大

消防安設備合格相關證文件。

原立案書及設立(負代表人一吋照片張。

業期限或課程變更

變更申書。

週課程、課程及教材大

原立案書及設立(負代表人一吋照片張。

名稱變更

變更申書。

會議紀

變更名切結

原立案書及設立(負代表人一吋照片張。

(補)發立案證書

換(補發申請書

原立案書及設立代表人一吋照片張。

原立案書遺失者,應檢切結

停辦

停辦申書。

敘明班學生權益事項處理方式及均已妥 善處理保障之切結書。

原立案書影

復辦

復辦申書。

復辦計

班舍使權證明文件:班舍自者,應附建物所有權明文班舍租者,租賃或同 意使用明文期間應二年且租賃 契約應公證或認該班並應獨立之門牌號碼。

教師履者應附近三個內核發之警察刑紀錄證明及非現職軍公人員切結書。

原立案書影

歇業

歇業申書。

在班生權益事項均已善處理並保障之切 結書。

原立案書。

已無營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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