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桃園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補習教育從業者之互助合作、研究發展、嚴守教育者崗位、自勉自律為宗旨。

第三條:區域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平鎮區新街德281巷33號。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使社會各種補習教育納入正規,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計劃需要,厚植國家現代化所須之人力資源。

二、配合教育行政單位加強社會教育之研究發展、編印、出版最新實用教材,推廣社會教育。

三、促進同業間之和諧互助合作共策、共勵、發展業務、並給予必要的服務及維護會員之權益。以完成社會教育之共同任務。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入會

一、個人會員:設籍桃園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獲桃園市立案補習班推薦者,每家立案補習班僅能推薦1名

二、團体會員:限桃園市核准立案補習班

三、會員之申請入會須經理事會之審查合格認可。

第八條:出會

一、凡本會會員違背本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者,得經本會依法定程序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但除名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行之。

二、凡本會會員自願退出者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才能確定。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議時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舉辦各種事業權益之享有。

四、凡本會會員受到不實之攻訐,或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享本會維謢之權益。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凡本會會員應負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所為之決議案。

二、任本會所選派之工作。

三、維護本會及所屬會員之聲譽及權益。

四、負擔和繳納本會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本會以其所屬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計法選舉理事

十五人,後補理事五人組成,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出缺

時由後補理事依次遞補。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大會職權。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推行會務及共同研究發展。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五)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六)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成之。

二、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

(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三)推動實際會務及其研究發展。

三、本會設理事長一人任期二年,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得票最多者當選,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四、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二)召集會議,擔任會議之主席。

(三)本會所屬會務人員之依章延聘。

(四)緊急會務之處決

      (較重要事宜應提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追認)。

第十八條:監事會

一、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

監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組成,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收支情形。

(二)本會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事項。

 (五)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十九條:常務監事

一、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二、常務監事會職責為:

(一)召集監事會並任主席。

(二)執行監事會所為之決議。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均為無薪給榮譽義務職。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職員

一、總幹事一人,祕書一人,視其需要得設幹事若干人。

二、上述會務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

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

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

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請求,

或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人數之提議申請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理事會

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

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會費以下列方式募集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會員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參仟元整,按年繳納之。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孳息盈餘:會費之孳息或本會所興辦事業之盈餘。

七、其他收入:本會興辦事業或出版如需費用則另案籌措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

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

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

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

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

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

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

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依法處理,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

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妥善之處,得經會員大會出席人

數三分之二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12月23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修正通過。 

104年元月25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一

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三十六條,並自103年

12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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