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銀行』消費性貸款支付補習費才有保障

 

   有鑑於多年來消費者分不清楚『融資公司』或『銀行』辦理貸款方式分期繳交補習費的權益差異,以至於日後因「補習業者歇業、倒閉」或退費時衍生「退費爭議」,甚至遭到因『融資公司』轉賣債權後被討債公司追討的困擾。行政院消保處於10373日召開審查『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第三次會議的會議修訂,辦理消費性貸款分期繳交補習費用,應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監管之銀行辦理,始能獲得「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處理保障。

註記: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附件

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

 

________銀行(以下稱「本行」)依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之規定,提供本聲明書。

 

一、借款人因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而得向本行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消費性貸款,係指符合下列兩項要件者:

()本行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進行「策略聯盟」、「共同推廣」或其他合作關係,由本行為借款人購買該商品或服務之價金提供消費性貸款服務。

()貸款撥付流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消費性貸款金額由本行直接撥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2. 本行撥款前,先洽請借款人填具取款條,由本行將消費性貸款金額撥付借款人本人帳戶內,再憑該事先徵提之取款條,將消費性貸款金額轉匯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借款人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商品或服務之提供非屬遞延(預付)型。

        (二)商品或服務屬投資性質者(例如創業加盟)。

        (三)因商品或服務之瑕庛、贈品、保固或售後服務而引起之爭議。

        (四)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已依法令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提供消費者履約保證責任。

         

        三、本聲明書第一點所謂「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法院宣告破產。

(二)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三)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認定歇業。

(四)經法院裁判書敘明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有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事實。

(五)其他足資證明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訊息或資料。

 

四、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作業處理程序:

()借款人提出申請:

1、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發生不能依約繼續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事實時,借款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於繳款截止日前,向本行提出停止繼續付款之申請:

(1)借款人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簽訂之買賣或服務契約、購貨證明或收據等憑證。

(2)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證明文件,例如有商品或服務使用紀錄之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電信帳單……等(借款人如無法提供者免附),及借款人向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催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存證信函。

2、本行於借款人提出申請至審查核定准駁之期間,借款人之應付款應以爭議款處理,不得將借款人逾期繳款紀錄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亦不得對借款人進行催收。

(二)本行進行審核:

本行應依借款人提供之書面文件及其他資料予以查證是否符合本聲明書第三點(一)至(五)所定任一「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情事。

1、申請通過審核者:

(1)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計算借款人免予支付之金額。已獲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例部分金額仍應支付。

(2)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無法計算者(例如終身會員、補習班之保證班、借款人及銀行皆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以計算未獲提供之比例……等),以借款人提出申請之時點為基準,在該時點後各期未繳之款項,借款人無須繳納。但如有新事證足以證明借款人有繼續獲得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時,借款人應繼續繳付貸款本息。

2、申請未通過審核者:

(1)本行應附正當理由通知借款人其申請未通過審核。

(2)借款人於接獲前述通知後,應立即繳付應付款項,並應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貸款契約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予本行。

(3)本行可恢復催收,如經本行催收,借款人仍不繳款,本行應報送逾期繳款紀錄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五、借款人於申請停止繼續付款時,如屬逾期放款戶或已經本行訴追者,仍可依本聲明書之約定向本行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但未獲提供商品或服務前產生之逾期放款仍應依約繳納。

六、借款人聲明,借款人除依本聲明書之約定有得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情事外,借款人與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間就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有所爭議時,應逕向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七、借款人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與本聲明書之約定,按時繳納各應付款項者,本行得依法令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相關資訊,借款人與保證人明瞭此將可能影響借款人及保證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

借款人及保證人已收到並已詳細閱讀本「聲明書」,特此聲明。

借款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保證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本聲明書乙式___份,一份由銀行留存備查,其他交由借款人及保證人收執。)


 

消費性貸款分期支付學費應記載事項修訂

 

  根據行政院消保處於10373日召開審查『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第三次會議的會議決議,有關第2款「() 繳費方式」修正如下:

 

一次全部繳納。(於○○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

1.修業期限逾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以上者,應分為三期。每一期不得逾六個月。

2.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1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第2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

 

辦理銀行消費性貸款分期支付:總金額   ,期數    ,月付金    ,甲方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1.充分了解本次購買補習課程之費用係以           (貸款機構名稱)消費性貸款(以下稱「消費貸款」)作為支付方式,並瞭解此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之指示逕予撥入乙方指定之專用帳戶。

2.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日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方式向乙方及貸款機構取消該筆貸款。

3.辦理消費貸款需遵守貸款契約之約定,依契約按期繳款,否則將延伸信用問題。

4.辦理消費貸款,中途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額外要求收取費用。

5.如遇乙方歇業、停業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甲方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處理。

6.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証明因可歸責於甲方支事由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未到期部份之分期款,消費貸款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本人充分了解並知悉辦理消費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學生簽章:               

 

 

辦理職訓局代訓電腦技藝並非一定可全額補助

 

教育部因立法委員提案認為「補教業者出現以政府名義或使人誤以為是政府政策進行廣告宣傳,損害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信賴保護,故禁止以政府名義進行廣告宣傳招攬生意」。其說明為坊間補教業以「政府補助100%」、「就業徵才免費登記」,吸引求職民眾報名,讓民眾以為是政府推動就業輔導計劃項目。發函給各縣市教育局轉知業者,不得利用政府對勞工就業輔導之相關政策名義招攬生意,破壞人民對政府的信賴,傷害政府的公信力。

 

依據勞委會職訓局102年辦理的「青年就業讚計劃」為案例說明,其主要對象為未就業青年(18歲~29歲),可到民間培訓機構辦理報名,但其民間機構必須符合TTQS銅牌以上資格,其情況有二:

 

  1. 未就業青年須經公立就業服務站認證,才具備本計劃資格(參加學習與申請補助)à進入專案系統(擬定學習計劃)à參加本計劃規定之訓練學習課程à在參訓第二天起10日內將參訓情形回覆卡送達就服機構à訓練學習結束第二天起60天內就服機構提出申請補助à經審核通過同意補助由十二萬元額度內扣除。但在培訓機構接受未就業青年報名課程與安排課程必須先繳全額學費,課程結訓後檢送規定文件,再向原認證之公立就業服務站申請經費補助。

  2. 未就業青年因個別訓練需求,自行前往培訓機構詢問課程à培訓機構人員諮詢後了解未就業青年不知道有「青年就業讚計畫」,進行計畫說明,並請其前往「公立就業服務站」資格認定。à經資格認定後,依公立就業服務站審核通過「學習計畫」之訓練課程,選擇開課的培訓機構à自行前往培訓機構完成報名上課學習(先繳全額學費)à課程結訓後檢送規定之文件,再向原認證之公立就業服務站申請經費補助。

   綜合以上說明,參加勞委會職訓局核准之培訓機構課程,均需先行繳交學費上課,日後再依程序申請補助款項,並非每位學生均可獲得100%補助,請於報名時向代訓補習班業者詢問清楚再報名參加,或請業者簽立補助款切決書,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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