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間:108年元月27(星期日)下午16:00

二、地點:中壢區普忠路618號(花田盛事築夢莊園 維多利亞廳)

三、出席人員:應出席182人,親自出席119人,委託出席23人,
       缺席40

四、列席人員:榮譽理事長張弘昌、榮譽理事長張志良

五、主席:理事長 周台英     記錄:榮春霖

六、主席致詞:()

七、來賓致詞:()

八、報告事項:
    ()理事會工作報告

一、教育局107523日公文:為積極維護補習班學員權益,減少補習衍生消費爭議,請貴班應於107630日前,確實更換新版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並落實與學員簽訂契約。

1.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辦理。

2.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5項規定:「前項第四款所定學生權益之保障,包含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771日生效,相關文件,請貴班自行至「桃園市短期補習班契約書範本」(網址:http//busiban.tyc.edu.tw/)文件下載區下載利用。

3.「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要項,包含明訂補習班應「提供履約保證」或「改採按月收取學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其中履約保證機制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開立信託專戶
(2)、提供金融機構履約保證
(3)、加入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目前已成立有「中華民國補教業品保協會」)      
(4)
、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
爰請貴班擇定欲提供之履約保證方式,納入契約書內容。

4.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5條第12款規定:未與學生訂立書面契約,或契約內容未符合定型化契約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5.請貴班務必落實簽訂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本府將「落實定型化契約」列為班務查核重要項目之一。

二、「優質補教、愛心關懷」教育登階公益活動

    桃園市政府(6/4)上午在市政府13樓公務人員培訓中心舉辦「優質補教、愛心關懷」教育登階公益活動記者會,市長鄭文燦代表接受桃園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贊助桃園市各級學校清寒學子各項補習資源之支票「叁仟肆佰貳拾玖萬肆仟柒佰元整」市長也特別頒發感謝狀給參加這項活動的93家補教業者,感謝他們關懷社會的義舉。

    教育登階公益活動由中華民國補習教育全國總會發起,各縣市協會提供「減免」或「全免」學費予清寒學子,桃園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將此活動擴大到「課程完全免費」,桃園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理事長周台英表示,大部分的縣市提供補習的場所大多集中在市區,造成偏鄉學子無法受惠到此資源,此次教育登階活動,桃園市除復興區外其餘12區都有業者提供此項服務,希望藉由此次活動幫助更多弱勢學子,提升同儕間的競爭力。

    桃園市登階計畫公益活動是由補教協會提供弱勢學子免費的升學文理、語文及公職等完整的補習教育資源,活動自96年開辦至今受惠人數達6,474人,金額共18,699萬元,今年繼續推展此項有意義的活動,共有93家業者踴躍參與,贊助金額為3,4294,700元整,提供贊助名額為1,211名,希望透過這個活動,整合補教業者的力量幫助更多弱勢家庭的學童,共同培育造就國家人才,將來有能力回饋國家社會。

三、107828日至新竹縣大華科技大學參加教育部舉辦107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管理業務研討會,會中明訂各縣市政府落實查核規範如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查核

項次

所轄補習班家數

應查核家數

備註

1

2,500家以上

至少250

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

2

2,0002,499

至少220

高雄市

3

1,5001,999

至少200

桃園市、臺南市

4

1,0001,499

至少180

 

5

500999

至少150

彰化縣

6

400499

至少90

新北市、雲林縣、屏東縣

7

300399

至少70

新竹縣、苗栗縣、嘉義市、宜蘭縣

8

200299

至少60

基隆市、南投縣、嘉義縣

9

100199

至少45

花蓮縣、臺東縣

10

未達100

至少15

澎湖縣、金門縣

備註:連江縣政府須積極查核未立案情形

四、教育局聯合稽查項目為,立案証書懸掛明顯處、班舍地址、營業性質(是否有課後照顧)、設立類科、教室間數、廣告招牌(立案全銜)、收據、公告定型化契約、公共安全責任險、聘用教職員工(履歷造冊、刑事紀錄証明),落實性騷擾防治、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劃書等,請查核以上是否符合規定。

五、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自1071129(星期四)起每週四,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會議室召開,目前仍有部分條文尚未定案,初步共識未來名稱可不加"短期",教育部原訂,若補習班違反規定除在網站公告外,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可將違規事項標示於補習班入口處,但此項經全國補協總會與全國理事長極力反對予以刪除。

六、中華民國補習教育全國總會將舉辦108年優良教師甄選活動詳細辦法將公佈於本會網站,請本會會員踴躍報名。

()監事會監察報告:

本會依據章程分別於107422日、930日、1111日召開監事會議,審議理事會提之各項財務管理及經費收支報告等均依規定辦理核銷在案且各項會務活動均按工作計畫執行詳如附件()(),經監事會稽查結果確實符合規定,謹此報告,敬請指教。

報告人:常務監事王維新

代表全體監事報告

九、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人:理事長 張志良

案由:本會107年度經費收支結算書案,提請審議(附件二)

說明:本案業經本會第八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人:理事長 張志良

案由:本會108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案,提請審議(附件三)

說明:本案業經本會第八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人:理事長 張志良

案由:本會108年度工作計畫案,提請審議(附表四)

說明:本案業經本會第八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提案人:本會總幹事

案由:近年來受社會環境的影響補教業者經營困難,為求創新突破向外取經本會今年是否擴編外縣市參訪預算嘉惠會員參與意願。

說明:歷年外縣市參訪活動讓會員受益良多,惟一日行程太趕若二日行程費用又太高會員意願降低故建議今年外縣市參訪二日行程提高補助會員費用,鼓勵會員參與意願且提升本會會員班務。

決議:所有會員一致通過,時間與地點待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討論並交付執行。

第五案:            提案人:本會秘書處

案由:是否改聘本會法律顧問,提請審議

說明:本會依往例每屆重新討論法律顧問是否續任一案,第七屆為誠言法律事務所林翰榕律師,第八屆無法律顧問。

決議:另聘新法律顧問

十、臨時動議:無

十一、選舉:

 選舉第九屆理監事

()報告人數:親自到場119人,委託代理23

()報告選舉注意事項

()介紹候選人

()選務工作人員
監票人:張志良、余宗儒
發票人:葉貞玲、吳易璋
唱票人:榮春霖、余福爾
記票人:黃亭雅、楊振鴻

()進行投開票工作

()投票結果參選人得票數如下:

理事:王維新(51)、梁新晨(81)、吳冠儀(82)
蘇沛婕(53)、巫鴻安(56)、陳富國(79)
辛明旭(51)、劉得存(44)、劉泠君(77)
郭應全(82)、魏以青(79)、吳正吉(89)
吳建興(74)、李文煥(67)、楊朝元(76)
林文善(54)、韓礎宇(77)、翁清文(48)
黃憲煜(43)、吳建霖(44)、鄭一鳴(64)
何慶璉(45)

監事:宋婉如(50)、詹智鈞(90)、徐暘智(54)
于化雨(46)、顏曉華(82)、李育林(75)
陳正儒(85)

理事當選名單:吳正吉、吳冠儀、郭應全、梁新晨、陳富國、
魏以青、劉泠君、韓礎宇、楊朝元、吳建興、
李文煥、鄭一鳴、巫鴻安、林文善、蘇沛婕

監事當選名單:詹智鈞、陳正儒、顏曉華、李育林、徐暘智

十二、散會:下午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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