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容

活動日期:預計104年8月中旬以後

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主辦單位:桃園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

協辦單位:桃園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協會
 桃園市提供名額之立案補習班
 

二、注意事項:

1、協辦單位有權決定實施內容、時間、班別、開放之名額及科目,雖然通過審核,但無適合業者開放之教學資源,申請人不得異議。

2、補教不具特殊教育功能,故無法授理特教生的申請,敬請見諒。

3、申請合格就讀之學生須依遵守補習班生活規則,違規者(如申請書退訓規定)補習班可依監護人同意書之切結,予以退訓。

4、遭受退訓之學員恕不再接受申請。

5、申請合格之學生,請持證明文件至分發補習班報名並依分發補習班規定繳交相關資料。

6、提供免費補習的補習班並不提供學員生上下學接送服務,學員生須自行處理上下學安全等相關事宜。

7、申請合格之學員生,如自動放棄補習機會時,不得要求將權利轉讓他人或要求金錢補償。

8、提供免費補習之補習班已展現愛心關懷的誠意,唯各補習班依性質之不同,提供不同的免費授課起訖時間,每次上課以3個月或一個學期為一期,學期結束後可視學習成效延續三個月或一學期,最多提供一學年免費補習資源。

9、如有未盡事宜隨時補充規定。 

三、詳細活動辦法與內容於8月初登載

四、參加104年「優質補教、愛心關懷」教育登階公益活動補習班
  回覆單,請自行下載

https://onedrive.live.com/view.aspx?cid=1bd58fc4481a607a&page=view&resid=1BD58FC4481A607A!270&parId=1BD58FC4481A607A!103&app=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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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洞悉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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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思維創造新局勢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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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104517日上午10:00

二、地點:中壢區中山路88 (錦家御宴餐廳)

三、出席人員:張志良理事長、周台英副理事長、王錦慧副理事長、
翁清文副理事長、
吳冠儀副理事長、蘇沛婕常務監事、
馮文傑理事、賴信明理事、劉得存理事、
蕭瑞美理事、
陳信宏理事、何慶璉理事、沈祿集理事、余福爾理事、
吳易璋理事、康懿心理事、辛明旭監事、于化雨監事、
葉倫銓監事、張瀚元監事、榮春霖總幹事、劉慧明祕書

四、缺席人員:劉得存理事

五、請假人員:康懿心理事

六、列席人員:榮譽理事長吳正吉

七、主  席:張志良理事長     紀錄:劉慧明祕書

八、主席致詞:()

九、來賓致詞:()

十、報告事項:

38理監事交接感謝市長親自出席授証,本會已於328在救國團辦理正音班教學師資培訓,411和課照協會合併舉行職場情緒管理與情緒紓壓專題講座,會員參加踴躍均表獲益匪淺,但建議活動間隔是否不要太近,建議一個月以上一次活動,故我們下次的稅務講座建議531舉辦。

十一、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人:理事長張志良

案由:更改會址至桃園市平鎮區新德街281331

說明:本會會址為創會會長黃雲龍先生所提供,但黃會長因病去逝,且房屋轉賣,故必須重新更改會址,提請討論。

決議:一致通過更改會址至桃園市平鎮區新德街281331樓。

第二案:        提案人:總幹事榮春霖

案由:教育登階公益活動實施討論

說明:教育局長才新上任且終身學習科長異動,故今年的活動是否辦理,提請討論。

決議:若教育局願意承辦則比照往年,若無則停辦,本會將於5/26()下午2:00拜會局長。

第三案:        提案人:副理事長王錦慧

案由:稅務講座活動

說明:今年的活動遺漏稅務講座是否擇日舉行,提請討論。

決議:531()上午10:00在嘉威會計事務所舉辦。

十二、臨時動議

第一案:        提案人:理事長張志良

案由:建議105年會員大會與年度尾牙合併舉辦

說明:預計105年元月10()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並舉行年度尾牙,每位理監事至少認購一桌,提請討論。

決議:每桌暫定5000元,一致通過。

十三、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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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519()上午9:3012:30

地點: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259-13

辦法:1.限本會會員
  2.
自行填表傳真425-6100
  3.
傳真內容:立案補習班名稱、姓名、職稱、連絡電話
  4.
請於515日以前完成報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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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銀行』消費性貸款支付補習費才有保障

 

   有鑑於多年來消費者分不清楚『融資公司』或『銀行』辦理貸款方式分期繳交補習費的權益差異,以至於日後因「補習業者歇業、倒閉」或退費時衍生「退費爭議」,甚至遭到因『融資公司』轉賣債權後被討債公司追討的困擾。行政院消保處於10373日召開審查『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第三次會議的會議修訂,辦理消費性貸款分期繳交補習費用,應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監管之銀行辦理,始能獲得「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處理保障。

註記: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附件

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

 

________銀行(以下稱「本行」)依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之規定,提供本聲明書。

 

一、借款人因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而得向本行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消費性貸款,係指符合下列兩項要件者:

()本行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進行「策略聯盟」、「共同推廣」或其他合作關係,由本行為借款人購買該商品或服務之價金提供消費性貸款服務。

()貸款撥付流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消費性貸款金額由本行直接撥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2. 本行撥款前,先洽請借款人填具取款條,由本行將消費性貸款金額撥付借款人本人帳戶內,再憑該事先徵提之取款條,將消費性貸款金額轉匯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借款人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商品或服務之提供非屬遞延(預付)型。

        (二)商品或服務屬投資性質者(例如創業加盟)。

        (三)因商品或服務之瑕庛、贈品、保固或售後服務而引起之爭議。

        (四)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已依法令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提供消費者履約保證責任。

         

        三、本聲明書第一點所謂「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法院宣告破產。

(二)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三)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認定歇業。

(四)經法院裁判書敘明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有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事實。

(五)其他足資證明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訊息或資料。

 

四、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作業處理程序:

()借款人提出申請:

1、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發生不能依約繼續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事實時,借款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於繳款截止日前,向本行提出停止繼續付款之申請:

(1)借款人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簽訂之買賣或服務契約、購貨證明或收據等憑證。

(2)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證明文件,例如有商品或服務使用紀錄之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電信帳單……等(借款人如無法提供者免附),及借款人向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催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存證信函。

2、本行於借款人提出申請至審查核定准駁之期間,借款人之應付款應以爭議款處理,不得將借款人逾期繳款紀錄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亦不得對借款人進行催收。

(二)本行進行審核:

本行應依借款人提供之書面文件及其他資料予以查證是否符合本聲明書第三點(一)至(五)所定任一「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情事。

1、申請通過審核者:

(1)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計算借款人免予支付之金額。已獲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例部分金額仍應支付。

(2)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無法計算者(例如終身會員、補習班之保證班、借款人及銀行皆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以計算未獲提供之比例……等),以借款人提出申請之時點為基準,在該時點後各期未繳之款項,借款人無須繳納。但如有新事證足以證明借款人有繼續獲得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時,借款人應繼續繳付貸款本息。

2、申請未通過審核者:

(1)本行應附正當理由通知借款人其申請未通過審核。

(2)借款人於接獲前述通知後,應立即繳付應付款項,並應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貸款契約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予本行。

(3)本行可恢復催收,如經本行催收,借款人仍不繳款,本行應報送逾期繳款紀錄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五、借款人於申請停止繼續付款時,如屬逾期放款戶或已經本行訴追者,仍可依本聲明書之約定向本行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但未獲提供商品或服務前產生之逾期放款仍應依約繳納。

六、借款人聲明,借款人除依本聲明書之約定有得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情事外,借款人與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間就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有所爭議時,應逕向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七、借款人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與本聲明書之約定,按時繳納各應付款項者,本行得依法令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相關資訊,借款人與保證人明瞭此將可能影響借款人及保證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

借款人及保證人已收到並已詳細閱讀本「聲明書」,特此聲明。

借款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保證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本聲明書乙式___份,一份由銀行留存備查,其他交由借款人及保證人收執。)


 

消費性貸款分期支付學費應記載事項修訂

 

  根據行政院消保處於10373日召開審查『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第三次會議的會議決議,有關第2款「() 繳費方式」修正如下:

 

一次全部繳納。(於○○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

1.修業期限逾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以上者,應分為三期。每一期不得逾六個月。

2.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1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第2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

 

辦理銀行消費性貸款分期支付:總金額   ,期數    ,月付金    ,甲方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1.充分了解本次購買補習課程之費用係以           (貸款機構名稱)消費性貸款(以下稱「消費貸款」)作為支付方式,並瞭解此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之指示逕予撥入乙方指定之專用帳戶。

2.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日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方式向乙方及貸款機構取消該筆貸款。

3.辦理消費貸款需遵守貸款契約之約定,依契約按期繳款,否則將延伸信用問題。

4.辦理消費貸款,中途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額外要求收取費用。

5.如遇乙方歇業、停業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甲方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處理。

6.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証明因可歸責於甲方支事由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未到期部份之分期款,消費貸款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本人充分了解並知悉辦理消費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學生簽章:               

 

 

辦理職訓局代訓電腦技藝並非一定可全額補助

 

教育部因立法委員提案認為「補教業者出現以政府名義或使人誤以為是政府政策進行廣告宣傳,損害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信賴保護,故禁止以政府名義進行廣告宣傳招攬生意」。其說明為坊間補教業以「政府補助100%」、「就業徵才免費登記」,吸引求職民眾報名,讓民眾以為是政府推動就業輔導計劃項目。發函給各縣市教育局轉知業者,不得利用政府對勞工就業輔導之相關政策名義招攬生意,破壞人民對政府的信賴,傷害政府的公信力。

 

依據勞委會職訓局102年辦理的「青年就業讚計劃」為案例說明,其主要對象為未就業青年(18歲~29歲),可到民間培訓機構辦理報名,但其民間機構必須符合TTQS銅牌以上資格,其情況有二:

 

  1. 未就業青年須經公立就業服務站認證,才具備本計劃資格(參加學習與申請補助)à進入專案系統(擬定學習計劃)à參加本計劃規定之訓練學習課程à在參訓第二天起10日內將參訓情形回覆卡送達就服機構à訓練學習結束第二天起60天內就服機構提出申請補助à經審核通過同意補助由十二萬元額度內扣除。但在培訓機構接受未就業青年報名課程與安排課程必須先繳全額學費,課程結訓後檢送規定文件,再向原認證之公立就業服務站申請經費補助。

  2. 未就業青年因個別訓練需求,自行前往培訓機構詢問課程à培訓機構人員諮詢後了解未就業青年不知道有「青年就業讚計畫」,進行計畫說明,並請其前往「公立就業服務站」資格認定。à經資格認定後,依公立就業服務站審核通過「學習計畫」之訓練課程,選擇開課的培訓機構à自行前往培訓機構完成報名上課學習(先繳全額學費)à課程結訓後檢送規定之文件,再向原認證之公立就業服務站申請經費補助。

   綜合以上說明,參加勞委會職訓局核准之培訓機構課程,均需先行繳交學費上課,日後再依程序申請補助款項,並非每位學生均可獲得100%補助,請於報名時向代訓補習班業者詢問清楚再報名參加,或請業者簽立補助款切決書,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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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情緒管理教育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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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音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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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104年元月25日(星期日)中午13:40整

二、地點:中壢區忠孝路223號(內壢海豐海鮮餐廳)

三、出席人員:

理事:張志良、周台英、王錦慧、吳易璋、翁清文
吳冠儀、馮文傑蕭瑞美、陳信宏、賴信明
何慶璉、余福爾、沈祿集、劉得存康懿心

監事:蘇沛婕、辛明旭、于化雨、葉倫銓、張瀚元

四、主席:理事長 吳正吉     記錄:榮春霖

五、主席致詞:(略)

六、來賓致詞:(略)

七、報告事項:

本會預計5月~9月實施育苗專案及兩年一次的師鐸獎頒獎,所有的重點工作待此次選舉後產生的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在交接後應立即展開籌備工作。

八、選舉事項:

1.選舉第七屆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2.候選人自我介紹

3.發票人:葉冠鈴   唱票人:榮春霖
記票人:劉慧明   監票人:吳正吉

4.經理事投票結果選出常務理事
周台英(11票)、翁清文(12票)、張志良(15票)
王錦慧(9票)、吳冠儀(6票)、理事長張志良(15票)

5.經監事投票結果選出常務監事 蘇沛婕(4票)

九、討論提案:

(一)案由:理監事工作分組是否異動,提請討論。

說明:第五六屆理監事各有職掌分派計,法規組、語文才藝組、公職文理組、公關活動組。

決議:

法規組:王錦慧、吳冠儀、蕭瑞美、馮文傑

語文才藝組:吳易璋、余福爾、翁清文、賴信明

公職文理組:張志良、辛明旭、陳信宏、何慶璉

公關活動組:周台英、吳冠儀、吳易璋、沈祿集

(二)案由:聘任本會總幹事等工作人員案。

說明:工作人員不得由選入之理監事擔任。

決議:總幹事:榮春霖;秘書:劉慧明

十、臨時動議:無

十一、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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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104年元月25日(星期日)上午10:00

二、地點:中壢區忠孝路223號(內壢海豐海鮮餐廳)

三、出席人員:應出席86人,親自出席71人,委託出席4人
  (詳如簽到冊)

四、列席人員:榮譽理事長張弘昌、榮譽理事長陳文華

五、主席:理事長 吳正吉     記錄:榮春霖

六、主席致詞:(略)

七、來賓致詞:(略)

八、報告事項:

 ()理事會工作報告

1、本會於103824日會員組團共43人至台中參訪文教、課照業者,上午拜訪高僑文教連鎖機構,下午拜訪朱希文教連鎖機構,業者對於會員提出的課程、文宣、招生等細節一一詳細解說,此次活動讓與會會員獲益良多,吳理事長建議此模式之參訪活動能夠每二年舉辦一次讓本會會員能提高本身的競爭力。

2、教育部於103520日訂頒「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明令要求各短期補習班必須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及合法性,各補習班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必須於該辦法發佈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即1031119日),並留班備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個資法第48條第四款規定限期改正,如逾期仍不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補習班之負責人依個資法第50條規定,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本會亦於1031020()上午9:00~12:30率會員一行42人至台北凱撒飯店參加此說明會,凡與會者都獲得一份研習証書及相關內容撰寫範本。

3、行政院消保處於1031030日針對短期補習班定型化服務契約屨約保証一條進行討論,目前全總會在1031223日與全國各縣市補教協會達成決議改採成立品保協會,目前正在成立中。

4、桃園縣補習教育事業協會103年度「優質補教.愛心關懷」教育登階公益活動一共有96家業者參與提供免費補習名額達1112名,今年並未召開記者說明會仍有許多善心業者參與實屬難得,特此獻上最大敬意,104年之活動是否舉辦待新任理事長裁奪,另外課照協會是否比照一併辦理亦視新任理事長決議。

5、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一次諮詢會議於1031223日在縣府教育局舉行,吳理事長率本會王副理事長、周副理事長、吳副理事長、翁理事、陳理事與總幹事一行7人參與討論草案內容幫助補教業者修訂利於業者的經營權利,(104年元月15日第二次諮詢會議)。

 ()監事會監察報告:

本會依據章程分別於325178101218召開監事會議,審議理事會提之各項財務管理及經費收支報告等均依規定辦理核銷在案且各項會務活動均按工作計畫執行,經監事會稽查結果確實符合規定,謹此報告,敬請指教。

報告人:常務監事葉冠鈴

代表全體監事報告


九、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修正章程第一條團體名稱,第三條組織區域,第四條會址區域,第六條主管機關及第七條入會籍稱提請審議。

    說明:因應「桃園縣」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升格改制為直轄市,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通過變更章程中有關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等條文

   第二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本會103年度經費收支決算書案,提請審議(附表三)

    說明:本案業經本會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通過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案,提請審議(附表四)

    說明:本案業經本會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通過年度工作計畫案,提請審議(附表五)

    說明:本案業經本會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五案:         提案人:吳正吉理事長

 

案由:原康熙法律事務所林清漢律師擔任本會常年顧問現改為誠言法律事務所林翰榕律師案,提請討論。

說明:林律師原是本會第五、六屆法律顧問是否更換,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改聘請誠言法律事務所林翰榕律師為本會法律顧問。

 

   第六案:         提案人:吳正吉理事長

    案由: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是否於各區增設本會服務處。
  說明:每區設服務處服務會員亦廣招會員。

    決議:由每位理監事負責當地區域範圍。


十、臨時動議:無

十一、選舉:

  選舉第七屆理監事

(一)報告人數:親自到場71人,委託代理4人

(二)報告選舉注意事項

(三)介紹候選人

(四)選務工作人員
監票人:吳正吉、吳莊暉
發票人:葉冠鈴、陳文華
唱票人:吳易翰、榮春霖
記票人:劉慧明、葉冠鈴

(五)進行投開票工作

(六)投票結果參選人得票數如下:

理事:張志良(55票)、周台英(46票)、王錦慧(53票)
吳易璋(43票)翁清文(47票)、吳冠儀(42票)
馮文傑(44票)、蕭瑞美(40票)陳信宏(31票)
賴信明(37票)、何慶璉(37票)、余福爾(37票)
沈祿集(39票)、劉得存(33票)、康懿心(33票)

監事:蘇沛婕(53票)、辛明旭(48票)、于化雨(40票)
葉倫銓(42票)張瀚元(43票)

理事當選名單:張志良、周台英、王錦慧、吳易璋
翁清文、吳冠儀、馮文傑、蕭瑞美
陳信宏、賴信明、何慶璉、余福爾
沈祿集、劉得存、康懿心

監事當選名單:蘇沛婕、辛明旭、于化雨、葉倫銓
張瀚元

十二、散會:中午13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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