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922 10:21:03)桃園市政府昨日舉辦「105年度短期補習班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師鐸獎表揚活動」。為感謝補教業、幼教等教育機構給予教桃園教育界多元教育、終身學習的健康發展。故特請桃園市長 鄭文燦市長特別表揚優質教師代表。桃園市約有1,800家政府立案補習班及補教中心,而英代外語國際認證機構就有兩位教師:「張爽柔 (Jane)老師與 陳儀潔 (Jamie)老師」, 分別榮獲補教師鐸獎之殊榮,並由桃園市長 鄭文燦親自頒發獎項。
張爽柔 (Jane)老師從事英語教學已有15年經驗,談起教育這件事,老師還是津津樂道地說:「每個學員都有適合他自己的學習方法,身為教師,除了抓對學員特性,最重要的是陪伴學員、持之以恆的灌溉,就能協助學員突破困境」。目前任教於英代外語的Jane老師,除了每日與各個教師緊密連結外,了解老師們的教學狀況,如此一來才能提供學員更完整的課程學習外,老師也會在課餘時間,與學員溝通、瞭解學員們目前遇到的學習障礙,並適時地給予協助。人們口中的Jane老師,一向都是熱情、活潑,每天都會給你大大微笑並充滿正面能量的老師,這樣的教師特質也影響了英代外語每一位學員。
連續兩年頒獲最佳雙語輔導教師榮耀的 陳儀潔 (Jamie)老師,致力於國內外百大中小企業外語教育訓練工作,目前任職於英代外語的Jamie老師,旗下約有百位中外師正為國內企業做語言培訓教學,每日除了安排教師至企業服務外,針對不同產業的企業,也會安排不同的語言訓練課程,來提升企業在業界的專業與語言能力。然而,對於教育 Jamie老師也有自己的獨特見解:「學習的路對我來說並不是一帆風順,更因為如此,我更能夠分享自己學習成長的經驗,讓各個年齡層的學生或老師得到激勵,朝著他們設定的目標前進」。每到下午六點,Jamie老師開始確認每家企業出席情形,並在課後與老師們連結,各企業學員反饋的學習狀況,一分一毫都不允許有任何疏失,因為這個關係著企業教育訓練品質、學員能力提升與後續企業競爭的重大要素。
鄭 文燦市長表示:「補習教育是多元教育的一環,更是終身學習的一種,能提供學生或年輕人更多人生選項,學習到不同知識技能,增加自身的力量」。英代外語國際認證機構自2003年成立,以專業語言認證為出發點,多年來,開始發展多元化的專業認證及生活會話,提供各項英日、韓文進修課程更量身為各大企業規劃不同語種之外訓課程,深受知名企業好評。
英代外語表示:「英代期許自己的是圓夢天使,除了提供優質的學習環境外,英代師資必須符合分享與陪伴這兩種教學特質,除了不斷給予學員學習養分外,也希望英代外語的教師能夠陪伴著學員,走過學習困境,早日達成學員自我人生夢想」。
- Sep 23 Fri 2016 08:07
榮獲105桃園市補教師鐸獎殊榮,英代外語老師:「教育需要的是陪伴與分享」
- Jul 26 Tue 2016 11:22
師鐸獎頒獎典禮
- Jul 26 Tue 2016 10:59
桃園市105年度短期補習班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師鐸獎」遴選表揚實施辦法
- Jul 19 Tue 2016 08:33
105年7月3日起「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相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其設立人(負責人)或代表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一、立案申請書。
二、設班計畫書。
三、班舍位置略圖。
四、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五、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文件、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核准平面圖。
六、週課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七、設班經費概算。
八、負責人、設立人、班主任之學歷、身分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九、經公證之合夥契約書及共同設立人名冊:設立人有二人以上者檢附,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十、班主任之相關技能證明文件:申請設立技藝補習班者檢附。
十一、組織規程及學則。
十二、擬聘教職員履歷冊、學歷、身分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十三、設立人、班主任及教職員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十四、財產目錄:應包含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十五、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班舍自有者,應附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班舍租賃者,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並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十六、消防安全設備合格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 本市舞蹈類及運動類補習班之設立基準。
第五條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補習班教室面積超過三十平方公尺者,該教室應設置 二個不同方向之一門一窗或二門;其班舍之同一樓層,應設置二個不同方向逃生門或一門一窗。補習班不得位於地下室;招收國民小學在學學生之補習班,並不得設置於五樓以上。
第六條 補習班申請設立分班時,應由其設立人或共同設立人三分之二以上提出申請,並檢附原補習班核准立案證書。分班之設立條件依本規則規定辦理,其名稱應於原補習班名稱之末加註分班。補習班應經本府核准,始得增設班舍或教室;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離,不得超過一百公尺。
第七條 補習班應依其辦理類科,設置相關設備及圖書、儀器、掛圖等教學器材;其規格及數量,應符合課程、教學及實習需要。
第八條 補習班應設置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點名冊、學生學業成績考查登記冊、課程表、教學進度表與財產目錄,並按時填載及更新資料,以供查核。
第九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其設立人或代表人檢具附表三之文件及資料,向本府申請核准:
一、設立人、負責人或共同設立人變更;本款變更於六個月內以一次為限。
二、班主任變更。
三、班址遷移。
四、班舍、班級或科目增減。
五、修業期限或課程變更。
六、名稱變更。
七、換(補)發立案證書。
八、停辦。
九、復辦。
十、歇業。
第十條 補習班每班應置導師一人,負責學生之輔導及管理。
第十一條 補習班除教授課業外,應依學生需求,提供必要之輔導措施。
第十二條 補習班實施合班教學時,每間教室之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人。
第十三條 補習班經費之收支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第十四條 補習班班主任應參加本府舉辦之座談會,研討補習班業務改進事項及公共安全事宜。
第十五條 補習班不繼續經營時,應於妥善處理學生權益相關事項後,由其設立人(負責人)向本府申請歇業。
第十六條 本規則所需立案證書、表冊、圖記及相關文件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施行。
附表三:
桃園市短期補習班申請辦理變更事項應檢附文件表
款次 |
申請變更事項 |
應檢附文件 |
一 |
設立人、負責 人或共同設立 人變更 |
一、變更申請書。 二、會議紀錄。 三、補習班變更後之設立人(負責人)或其代表人保證承受原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有關補習班一切權利義務之切結書。 四、新設立人(負責人)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五、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班舍自有者,應附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班舍租賃者,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並應有獨立之門 牌號碼。 六、變更後設立人名冊:設立人二人以上者檢附。 七、設立人為二人以上者,應附經公證之合夥契約書,並辦理公證。 八、新設立人(負責人)學歷、身分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九、補習班經營權轉讓他人者,應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並經公證或認證之轉讓書。 十、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人(負責人)或其代表人一吋照片一張。 |
二 |
班主任變更 |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班主任學歷、身分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技藝補習班班主任應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四、新班主任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五、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人(負責人)或其代表人一吋照片一張。 |
三 |
班址遷移 |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班舍自有者,應附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班舍租賃者,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並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四、新班舍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文件、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核准平面圖。 五、新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六、財產目錄。 七、消防安全設備合格相關證明文件。 八、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人(負責人)或其代表人一吋照片一張。 |
四 |
班舍、班級或科目增減 |
一、變更申請書。 二、增減後班舍位置略圖。 三、增減後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班舍自有者,應附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班舍租賃者,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並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四、增減後班舍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文件、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核准平面圖。 五、增減後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六、教師履歷冊:新聘者應附學歷、身分證明、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七、週課程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八、消防安全設備合格相關證明文件。 九、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人(負責人)或其代表人一吋照片一張。 |
五 |
修業期限或課程變更 |
一、變更申請書。 二、週課程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三、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人(負責人)或其代表人一吋照片一張。 |
六 |
名稱變更 |
一、變更申請書。 二、會議紀錄。 三、變更名稱切結書。 四、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人(負責人)或其代表人一吋照片一張。 |
七 |
換(補)發立案證書 |
一、換(補)發申請書。 二、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人(負責人)或其代表人一吋照片一張。 三、原立案證書遺失者,應檢附切結書。 |
八 |
停辦 |
一、停辦申請書。 二、敘明在班學生權益事項之處理方式及均已妥 善處理並保障之切結書。 三、原立案證書影本。 |
九 |
復辦 |
一、復辦申請書。 二、復辦計畫。 三、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班舍自有者,應附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班舍租賃者,應附租賃或同 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以上,且租賃 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並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四、教師履歷冊:新聘者應附學歷、身分證明、最 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五、原立案證書影本。 |
十 |
歇業 |
一、歇業申請書。 二、在班學生權益事項均已妥善處理並保障之切 結書。 三、原立案證書。 四、已無營業之相關證明。 |
- Jul 19 Tue 2016 08:30
105年7月3日起「桃園市短期補習班退費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市短期補習班退費管理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二十四條第八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退費,依本自治條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第三條 補習班學生於繳納費用後因個人因素離班者,補習班應於其要求退費之日起七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之第三十日以前要求退費者,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繳納費用之總額。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之第一日至第二十九日要求退費者,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繳納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金額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超過部分仍應退還。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五日內要求退費者,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繳納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之第六日,至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要求退費者,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繳納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五、學生要求退費時,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依約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第四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依該款規定辦理退費:
一、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之十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且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數退還已繳納費用。但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導致者,不能於開課日之十日 前公告及通知時,至遲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日為之。
二、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停班(課)者,應將停班(課)資訊事先告知學生,並於實際停班(課)之日起七日內,按事由 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已繳納費用。但經 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 方式處理者,不在此。
三、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變更原定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約定講師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應於變更或更換日起七日內,全數退還已繳納費用,並加計返還已繳納費用之百分 之三十以上金額。
四、因申請停辦或歇業者,應於核准日起七日內,按核准日起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已繳納費用。
五、因違法而受停止招生或撤銷立案之處分者,應於處分日起七日內,按處分日起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已繳納費用,並加計返還已繳納費用之百分 之三十以上之金額。
第五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其退費依前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Jul 14 Thu 2016 11:54
桃園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學生服務學習公益活動實施說明書
一、依據
1、本會秉持提倡優質補教、愛心育苗,熱心公益,認同「創世基金會」維護人道、尊重生命之理念,照顧清寒家庭之植物人。
2、配合教育部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多元學習表現方案,推廣服務學習。
3、「創世基金會」學生服務活動實施說明書。
二、目的
鼓勵及配合教育行政機關推廣學生公共服務課程,培養大專院校、高、國中同學慈悲關懷之心,集各界點滴資源,服務社會。
三、實施對象: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國小學生需由家長陪同)
四、實施時間:105年8月14日14:00~17:00止共計3小時。13:30報到
五、配合內容
(一)定點收集發票:於各會員補習班放置發票箱收集,由創世基金會定期回收。
(二)街頭募發票:於街頭向社會大眾宣導捐贈發票及零錢捐。
六、進行方式
(一)街頭募發票:配合本次活動定點定時街募活動,每場3小時。(附件一)由各縣市補校協會連繫人提出申請,各補習班老師或主任為督導,與創世基金會各地分會協調確認,雙方達成共識後辦理。
(二)活動進行應備物品:
(1)家長同意書:高中職以上免附。
(2)發票盒、背心、簡介、募發票注意事項。(創世基金會各分會提供)
七、參加單位請自行下載下列「活動報名表與家長同意書」並於8月3日前E-mail:chys588@yahoo.com.tw報名表至本會始完成報名程序。
https://1drv.ms/w/s!AnpgGkjEj9UbgiSGU0jgcbR7GOP8
- Apr 28 Thu 2016 11:27
年度外縣市參訪活動出爐囉!請儘速報名,限額40人
主旨:依第七屆年度工作計劃籌辦
說明:1.本次活動經第七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提出討論,經理監事通過行程、地點與時間交總幹事辦理。
2.參訪日期:105年7月31日、8月1日二天行程。
3.參訪行程:
D1.中壢8:00(錢櫃KTV)出發、桃園8:30(武陵高中)出發-泰安休息~午餐【檜意森活村】位在嘉義市東區此處的面積約為3.15公頃原有的歷史建築就有28棟左右以嘉義的林業文化為概念打造全區的日式檜意建築「以林業文化為核心舊建物活化再利用之特色景點」來發展兼具文化、藝術、歷史、休閒、文藝等成為嘉義最具特色的文化園區~【南故宮博物院】故宮南院願景館在建構當初主要強調遼闊的嘉南平原孕育出豐富的人文藝術和亞洲經典美學所以在建築物的外觀上是以不同層次的室內空間設計來創造視覺上的饗宴一整個牆面的大玻璃讓室內室外無限延伸對於周圍的景觀藝術也一覽無遺最特別的是還可以讓遊客爬上覆蓋草皮的屋頂上眺望整個嘉南平原的美景享受不一樣的人文結合大自然的氣息(因行程關係僅在外面走走拍照)~【高跟鞋教堂】玻璃高跟鞋教堂有個淒美的起源~每個女孩心目中都有一雙夢想中的高跟鞋象徵著走向幸福!位於嘉義布袋海景公園內不僅是台灣唯一以高跟鞋造型的教堂更是世界獨一無二,玻璃高跟鞋教堂高約17公尺,外觀造型為高跟鞋由300多片不規則的玻璃所組成,白天水藍色的玻璃透著光好華麗。~台南富朗大飯店宿~晚間逛花園夜市,台南小吃自由行~星光夜語~Good night
D2.晨喚~享用美味健康的早餐~【台南參訪】參訪台南國小國中知名連鎖班系(由台南市補教協會理事長安排)~周氏蝦卷午餐~返回桃園~期待再相會~珍重再見~BYE
4.費用:每人1500元(會員友人亦同)不足額部份由協會補助。
5.注意事項:
(1)5月18日前填妥報名資料限額40名以報名先後順序優先,未達30人即取消行程。
(2)若達到參訪人數本會將以電話通知先進並請先進告之旅遊保險資料並完成匯款。
(3)參加先進請下載報名表e-mail至chys588@yahoo.com.tw或傳真03-2508379轉榮總幹事。
報名表下載
- Apr 27 Wed 2016 08:19
桃園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 第七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
一、時間:105年3月19日中午12:00
二、地點:中壢區文化路166號 (海豐海鮮餐廳)
三、出席人員:張志良理事長、翁清文副理事長、吳冠儀副理事長、
蘇沛婕常務監事、馮文傑理事、蕭瑞美理事、陳信宏理事、
康懿心理事、辛明旭監事、于化雨監事、葉倫銓監事、
榮春霖總幹事、劉慧明祕書
四、缺席人員:沈祿集理事
五、請假人員:周台英副理事長、王錦慧副理事長、劉得存理事、
余福爾理事、吳易璋理事、何慶璉理事、張瀚元監事
六、列席人員:榮譽理事長吳正吉
七、主 席:張志良理事長 紀錄:劉慧明祕書
八、主席致詞:(略)
九、來賓致詞:(略)
十、報告事項:
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與歲末聯歡晚會合併辦理,今年會員認購有40桌
,希望明年可以增加,另外補習班加入品保的事宜,請大家提供相關資訊以利日後補習班需納入品保時,可提供參考。
十一、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人:理事長張志良
案由:105年工作計劃中育苗專案和師鐸獎活動討論
說明:育苗專案在第六屆之前均為兩年1次擴大舉辦與師鐸獎錯開,105年是否錯開成同年均辦理,提請討論。
決議:(1)育苗專案仍繼續辦理,但師鐸獎活動亦非常重要,故育苗專案仍請會員提供名額,但不辦記者會,若弱勢家庭有需要可私下與業者溝通媒合。
(2)師鐸獎人選應分區遴選,依區的大小選出1~3位優秀老師。
第二案: 提案人:理事長張志良
案由:105年工作計劃中外縣市參訪細節
說明:去年的外縣市參訪由友會課照協會主辦,今年是否比照,另參訪時間、地點、內容,提請討論。
決議:去年由課照協會主辦今年改由本會主辦,往年都在台中,今年前往台南且以連鎖班系補習班為參訪對象。日期決定於7月31日與8月1日二天行程,第二天中午用餐結束即回桃園,未滿30人則不辦理,最多40人為主。
第三案: 提案人:總幹事榮春霖
案由:中華民國生命救護教育中心擬至 貴單位舉辦健康舒壓與緊急救護宣導講座,是否辦理,提請討論
說明:本中心為專業學術研究與公益性服務團體,全部義務講習訓練。
課程內容:1.認識慢性病及防治之道,如:高血脂、高血壓、高糖尿、新血管疾病、肝腎病變、肥胖、癌症……………。2.如何預防過敏,提升免疫力。3.攝取均衡飲食,預防骨質疏鬆。4.談老人失治防治要領。5.憂鬱症自我防治評鑑。6.健康舒壓操~用手通脈、十巧手。7.緊急救護危機處理。8.快樂就學來抗壓
決議:投票表決未通過,故不予辦理。
十二、散會
- Apr 26 Tue 2016 08:13
桃園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 第七屆二次會員大會 會議記錄
一、時間:104年12月27日(星期日)下午4:30
二、地點:中壢區文化路166號(海豐海鮮餐廳)
三、出席人員:應出席86人,親自出席67人,委託出席4人(詳如簽到冊)
四、列席人員:中華民國補習教育全國總會丘總會長昌其
張榮譽理事長弘昌、陳榮譽理事長文華、吳榮譽理事長正吉
五、主席:理事長 張志良 記錄:榮春霖
六、主席致詞:(略)
七、來賓致詞:(略)
八、報告事項:
(一)理事長工作報告
1.本會於104年8月20日上午在市政府13樓公務人員培訓中心舉辦「優質補教、愛心關懷」登階計畫公益活動記者會,市長鄭文燦與去年參加這項專案的姜天倫同學一起代表接受桃園市補習教育協會贊助桃園市各級學校清寒學子各項補習資源之支票「貳仟柒佰零伍萬肆仟伍佰元整」,市長也特別頒發感謝狀給參加這項活動的85家補教業者,感謝他們關懷社會的義舉。
弱勢孩子學習資源普遍不足,因此,桃園市政府結合補教業者的愛心與關懷,讓弱勢的孩子也有增進學習的機會。姜天倫同學分享一年來接受登階計畫協助的感想,說明在國小四年級時父親因經商失敗而離家,家中經濟重擔頓時落在媽媽身上,每天除了要照顧天倫和弟弟之外,還要照顧奶奶,媽媽工作的收入僅能讓這個家三餐溫飽而已,要補習升學是不可能的事,還好在補教協會的幫助下,讓姜同學獲得這項資源,才能有機會如願錄取國立大學,姜同學非常感謝市政府和補教業者的協助。
桃園市登階計畫公益活動是由補教協會提供弱勢學子免費的升學文理、語文及公職等完整的補習教育資源,活動自96年開辦至今受惠人數達5,432人,金額共1 億5,994萬元,今年繼續推展此項有意義的活動,共有85家業者踴躍參與,贊助金額達2,705萬4,500元整,提供贊助名額達1,042名,希望透過這個活動,整合補教業者的力量幫助更多弱勢家庭的學童,共同培育造就國家人才,將來有能力回饋國家社會。
2.很榮幸當選中華民國補習教育全國總會第八屆常務理事,今後務必極力爭取補教權益並和全國總會密切配合研討補教法規保障業者經營權利。
3.教育局聯合稽查項目為,立案証書懸掛明顯處、班舍地址、營業性質(是否有課後照顧)、設立類科、教室間數、廣告招牌(立案全銜)、收據、公告定型化契約、公共安全責任險、聘用教職員工(履歷造冊、刑事紀錄証明),請查核以上是否符合規定。
4.定型化契約與個人資料的維護一直是業者最頭痛的問題,若學生報名家長不想簽定型化契約,可在收據備註欄上註明已告知定型化相關內容即可避免日後衍生的糾紛,另外,個人資料的取得與維護務必依正常管道取得避免觸法,維護的部份務必請相關人員簽定保密切結書防止責任落在負責人或班主任身上。
5.本會與桃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協會在8月24日舉辦桃園市補習教育從業人員相關勞動權益知識說明會,特別邀請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呂立華專員蒞臨說明,會中提到許多法規是業者容易疏忽致遭罰鍰的案例,此會內容非常精彩並對本會會員幫助甚大,可惜參加的會員並不踴躍,日後有與業者切身相關的法規或查核為了自身的權益請務必參加。
6.請不定時上本會網頁瀏覽或檢查e-mail信箱,若有異動者請與總幹事聯絡予以更正。
(二)監事會常務監事監察報告
本會依據章程分別於3月8日、5月17日、10月18日召開監事會議,審議理事會提之各項財務管理及經費收支報告等均依規定辦理核銷在案且各項會務活動均按工作計劃執行,經監事會稽查結果確實符合規定,謹此報告,敬請指教
報告人:常務監事蘇沛婕
代表全體監事報告
九、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人:理事長 張志良
案由:本會104年度經費收支結算書案,提請審議(附件二)
說明:本案業經本會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人:理事長 張志良
案由:本會105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案,提請審議(附件三)
說明:本案業經本會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人:理事長 張志良
案由:本會105年度工作計畫案,提請審議(附表四)
說明:本案業經本會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提案人:本會秘書處
案由:105年評鑑師鐸獎予以表揚案,提請審議
說明:自100年優良教師表揚大會至今已4年未辦理師鐸獎表揚,105年是否辦理,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排入下年度工作計劃中,致於執行細節待理監事下次開會討論
十、臨時動議:無
十一、歲末聯歡晚會:精彩節目、摸彩、賓果搶現金活動
十二、散會:21時15分
- Mar 03 Thu 2016 08:47
巨匠電腦提供課程方案
巨匠電腦秉持回饋社會照顧權益受損學員,凡學承電腦或威爾斯美語學員,可至巨匠電腦&巨匠美語全國各分校免費上課, 但不接受任何退費及相關權益事宜。
|
|
備註 |
受理對象 |
原先在學承電腦或威爾斯美語上課,但課程尚未結束的消費者。 |
|
檢附資料 |
經各縣市教育局或補教協會認定之符合身分學員,須出示學承電腦或威爾斯美語學員相關,補習服務契約書、貸款分期契約、上課證、繳費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 |
|
申請時間 |
105/3/1~105/6/30止. |
|
服務課程 |
美語專案產品:美語會話單一級數(80小時) 產品權益:
電腦專案課程:對應課程如附件 |
課程以巨匠公告為準 |
上課地點 |
學員以原報名上課縣市為上課分校,不跨縣市上課。 例:原先在台北市學承電腦上課學員,就近以巨匠電腦台北分班上課。 |
|
上課權益 |
|
|
上課教材 |
有需要學員以優惠價購買 |
|
相關規定說明:
- 學員須依敝公司規範,填寫&繳交個人資料、文件供敝公司留存,並按上課入班、點名出勤、等相關規範辦理.
- 如遇開班人數超額,敝公司保有調整本案學員延課改班權益.
- 本案所指學承電腦或威爾斯美語學員及課程,均以實體據點學員,實體面授課程為主
- 本案學員與學承電腦或威爾斯美語間之消費關係,以及一切有關兩造之間課程權益及消費承諾等;概與巨匠電腦&巨匠美語無關.
- 本案純為巨匠集團回饋社會免費服務之活動性質,與學承電腦及威爾斯美語之間並無學費金額帳務往來。
美語專案產品
電腦專案課程
桃園市巨匠相關班系短期補習班連絡處
巨匠美語 |
桃園 |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美語分公司附設私立巨匠美語短期補習班 |
桃園區大同路24號3樓 (03)331-4963 |
中壢 |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中壢美語分公司附設私立巨二美語短期補習班 |
中壢區中山路111號3樓 (03)426-3488 |
|
巨匠電腦 |
桃園 |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附設私立炬匠電腦短期補習班 |
桃園區民權路6號2樓 (03)347-4878 |
八德 |
私立鉅匠電腦短期補習班 |
八德區介壽路一段985號 1~3樓 (03)366-8800 |
|
南崁 |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附設私立巨強電腦短期補習班 |
蘆竹區中正路116號1至3樓 (03)212-0680 |
|
中壢 |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附設私立巨匠電腦短期補習班 |
中壢區中央東路55號1至2樓 (03)427-3993 |
|
中壢中正 |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私立巨匠電腦短期補習班中壢中正分班 |
中壢區中正路244及246號1-4樓 03-4272177 |